鍛件成品的檢驗按JB/T8421的規定執行。
鍛件用鋼的化學成分分析按規定執行。
力學性能試驗:拉伸試驗方法按GB/T228的規定執行;沖擊試驗方法按GB/T229的規定執行;硬度試驗方法按GB/T231的規定執行。
如果鍛件拉伸試驗用試樣的斷面上有裂紋、非金屬夾雜物和其他缺陷時,鍛件應低倍檢查和超聲波探傷。超聲波探傷時,應明確探傷部位、范圍、深度、探傷方法及驗收條件。試驗方法可參考JB/T8467的規定。
白點檢驗可在專門切下的試片上進行,也可在鍛件本體上用能保證檢驗可靠性的任一方法進行。
除上述試驗項目外,如果需方要求進行下列項目試驗,應在訂貨時與制造廠協商,任何這樣的協議應包括試驗程序的細節。
下列項目檢驗時,各項檢驗均應明確取樣位置和驗收等級。檢驗方法如下:低倍組織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226及GB/T1979的規定執行;斷口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1814及GB/T2971的規定執行;硫印檢驗方法按GB/T4236的規定執行;顯微組織檢驗方法和評定按GB/T13298及GB/T13299的規定執行;晶粒度測定方法按YB/T5148的規定執行;非金屬夾雜物的評定方法按GB/T10561的規定執行。
取樣位置、取樣數量和試樣制備,鍛件上試塊的留放位置按圖樣的要求決定。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,可由制造廠決定,但必須保證能代表鍛件的力學性能。需方要求留放復試試塊時,其試塊的留放位置按協議進行。鍛件不便留放試塊時,可以破壞鍛件取樣,這時制造廠應增加試驗用的鍛件數量。其他特殊情況,由制造廠與用戶具體議定。
取樣位置按JB/T8421的規定執行。
試樣的切取方向按圖樣的要求決定,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,可由制造廠自行選擇(縱向、橫向或切向)。
取樣數量可從每個試塊中切取拉伸試樣1個,沖擊試樣2個。需方根據鍛件的使用條件,也可增加試樣數量,但應在合同或圖樣中明確規定。
切取后的試樣不得作任何影響力學性能的熱處理。
復試,若由于試驗設備故障,或試樣制備不正確,以及與材料無關的傷痕,致使某一試樣的性能值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,則該試驗廢棄,可在鍛件中該試樣的相鄰位置重新取樣試驗。
拉伸試驗時,若試樣在標距外或在標距中心到標距點的距離的1/2以外處斷裂,且試驗結果又不符合規定要求時,則該試樣無效,可在鍛件中該試樣的相鄰位置重新取樣試驗。
若試樣不是由于鍛件中白點或裂紋等原因,而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,則鍛件可不經重新熱處理,在該試樣的相鄰位置取雙倍試樣復試,此兩試樣均應滿足規定的要求。
若鍛件的強度性能指標較高,但塑性、韌性指標未能滿足規定的要求時,可對鍛件進行補充回火,補充回火的次數不作限制。回火后按原規定進行試驗。
若鍛件的力學性能試驗結果未能符合規定的要求,制造廠可對鍛件進行重新熱處理,按原規定進行試驗。未經需方許可,重新熱處理次數不得超過2次。
驗收規則,鍛件成品的檢驗和驗收由制造廠的技術檢驗部門執行。
在驗收過程中,需方可以派員進行驗收核定,制造廠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。但需方驗收人員不得妨礙制造廠的生產和驗收程序的正常進行。
當制造廠缺乏試驗條件時,它有責任委托適當的單位進行試驗,如果由需方進行試驗,必要時,制造廠可以進行復驗。